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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较系统讲座2(已初步整理)
作者:玄易居士 发表时间:2019-03-08 09:43:21 更新时间:2019-03-08 09:43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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幻影思维学讲座
幻影思维学群(166302011)2013年2月13日晚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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玄易居士
咱们从昨天的解析系统开始,在比较系统中,进行了两次扩张,第一次扩张拓展了比较对象,第二次扩张拓展了比较结果,于是比较运算的公式就变成了j(xi,xj)=xk。然后呢,我们对xk进行变形,讲xk解析为(m,ti,tj)即xk=(m,ti,tj)。m表示xi,xj的共同点,ti表示xi具有的特征,但是xj不具备这个特征,tj表示xj具有但是xi不具备的特征。(解析比较系统,已经具备创新功能。)
举个例子来说
j(小狗,小猫)=xk=(小狗小猫共同特征 , 小狗独有特征,  小猫独有特征),
进行复合的时候,就是fh(小狗小猫的共同特征,小狗独有的特征) = 小狗,
fh(小狗小猫的共同特征,小猫独有的特征) = 小猫。
xt(小狗,小猫) = 小狗和小猫的共同特征,
by(小狗,小猫) = 小狗有但是小猫没有的特征。
要这样举例子的话,还能懂吧。在这个例子中,我们关注的是比较、析同、辨异、复合这几个运算,通俗的说就是如何找到比较对象的共同点、不同点,然后还能根据共同点和个性还原事物。比如,我们根据小狗小猫的共同点和小狗独有的特征可以把小狗还原出来,这个由比较、析同、辨异、复合还原组成的系统,就叫解析系统。
解析系统在思维中的意义在于,我们思维的基本方式就是比较,解析比较,析同和辨异,也就是找到不同事物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是基本方法,换个角度,我们如果我们关注的不是辨异析同等运算,而是关注我们比较的对象,我们比较的对象有xi,xj,结果有m,ti,tj ,我们把比较对象xi、xj称为混沌,共同点m称为矛盾,不同点ti、tj我们称之为条件。
ti就是xi的条件,tj就是xj的条件,
另外,fh这个运算,我们称之为  形式,混沌、矛盾、条件、和形式,我们统称为规则。在一定的系统中,我们将关注的对象xi解析为矛盾m,条件ti,形式fh的过程就称为规则分析。规则分析,就可以解决前面思维第三定律所留下的一个尾巴。
在思维第三定律中,思维的基本规则是理由相对充分,而且结果的可靠程度与理由的充分程度是一致的。结果的可靠程度取决于理由的可靠程度,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,要让我们相信这个理由,我们还需要给这个理由一个理由,然而理由的理由,还需要理由,就这样,一层一层的追究下去,理由的理由的理由的理由……永无止境。
但是我们不能这样无休止的去追究那么多的层次,理由的理由的理由的……,到了一定程度,我们就得无条件相信某个理由是真的,这个能够使我们无条件相信的理由,或许来自于经验、直觉、或者逻辑推理,这个我们无条件相信的理由,或许我们可以用经验证明他是正确的,符合我们的实践经验,我们就认为他是正确的。
还有另外一种可能,那就是我们无条件相信的这个理由,我们无法证明他是正确的,但是呢,也没办法证明他是错误的,也就是说无法证伪,对于无法证伪的东西,不同的人认为只有经过证实是真的才算是真理,而无法证伪的东西,是不算真理的,其实这是两种思路,打个通俗的比方,对于一个人,两个法官见了他做出两种判断:甲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人有罪,那他就算无罪的,而乙法官认为,没办法证明这个人是无罪的,所以他有罪,当然了,这两种看法都貌似有道理,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应该是疑罪从无的。
但是对于真理呢,对于无法证真夜无法证伪的,我们是当他为真理呢,还是当他为谬论呢,同样也有两种判断派别,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,选择相信或否定无法证真也无法证伪东西,还是回到规则分析,就像找理由一样,我们不能无休止的去寻找理由的理由,对于规则分析,我们也不能无休止的进行分析,分析道一定的程度,就无法在分析了。对于无法继续分析的规则,我们称之为基本规则。
当然了,这里所说的基本规则,以及是否去寻找理由的理由,是在一定的理论系统中讨论的,在这个理论系统中的基本规则,在另外一个理论系统中,或许还可以进一步的分析,在这个理论系统中无条件相信的理由,在另外一个系统中,或许只是一个推论、一个结论而已。
下面在看混沌、矛盾、形式的地位,混沌,是我们分析前的一种状态,在混沌状态中,很多事情是不明确的,而矛盾是分析中的一种状态,在这种状态中,我们已经抓住了主要问题,抓住了共同点,而形式是分析中的高级状态,形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分析状态,我们经常讲,事物的形式和本质。一般认为本质是重要的,但是换个角度,形式,其实又是另外一种“本质”。
数学,就是研究“形式”的,但是事物的本质,往往只有用数学描述出来,才被认为是科学的本质的。这个地方,反映出一个问题,那就是本质往往得需要形式来表现出来,只有形式化的本质才算是真正的本质,哲学分析就是基于形式化公理化发展出来的一种理论。
下面我们继续,先看结论,所谓结论,就是指理论系统中的一个命题,在一个理论系统中,如果这个命题是绝对成立的,我们就称这个结论在这个理论系统中是完备的,如果这个命题,在这个理论系统中时而成立,时而不成立,那这个命题在这个理论系统中就是不完备的。
更精确的方法是用规则分析来判断,这里先先说一个规则分析中的概念,规则度,所谓规则度,就是指一个规则或一个理论系统进行规则分析所得规则的总和。
我们用gj来表示结论的规则度,用g来表示理论系统的规则度
如果gj>g,也就是说,如果结论成立所需要的规则多于理论系统的规则,那么这个结论要想成立,还需要其他的条件,这时候,只有那些多余的规则成立时,这个结论才会成立。这时候,这个结论,在理论系统中,就不是完备的。
另一种情况,如果gj = g,也就是说,如果结论的规则度和理论系统的规则度是一致的,完全相同的,那么这个结论,在该系统中,是成立的不需要其他任何多余的条件,
如果gj < g,那么这个结论可以在比这个系统更抽象的理论系统中成立,当然,在这个系统中,也是成立的。
还有一种情况,那就是结论的规则系统和理论系统的规则系统相交叉的情况,在规则度交叉的情况下,结论在理论系统中,是时而成立时而不成立的,而且,在这个理论系统更抽象的理论系统中,也是时而成立时而不成立的,上面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命题(结论)与一个理论系统之间的关系。
下面用规则度讨论两个理论系统之间的关系。
若一系统可分析为另一系统,则称另一系统为该系统的一个解。
若被解系统的任一规则未被解系统包含,则有关该规则的命题称为不可判断,以h表示被解系统,j表示解系统。gh ,gj 分别为其规则度。这样,可得以下结论:
gh   >gj  则  h>j  存在不可判定命题
gh  gh  =gj       h=j  可解且为一般解
关于解的规则度,我们可以用多元一次方程组来做例子进行分析。
多元一次方程组的未知数的个数,解的规则度,方程的个数,相当于做解得理论系统的规则度,这里的方程的个数,是指不相关的方程的个数,相关的两个方程,比如x+y=5,2x+2y=10,这两个方程,只能算一个方程。
如果未知数的个数多于方程的个数,那么就存在不可判断的未知数的解,也就是说,我们无法唯一的确定这个方程组的解。
如果方程的个数等于未知数的个数,那么我们就能唯一的确定一组方程组的解,但是,如果方程的个数多于未知数的个数,那就解不出来了。
今天就讲这些,大家有什么问题讨论下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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